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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有关法律法规
[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8/19 17:57:31 责任编辑:徐帅     审核人:]

1.《宪法》对宗教信仰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公民接受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二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是指除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1)不得进行宗教活动;(2)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传播宗教,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3)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活动;(4)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教材不得有宣传宗教思想的内容,大学某些学科采用有宗教内容的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学生不得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6)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的活动。

2.我国对宗教教育的规定。

我国实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在普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但宗教界内部实施宗教教育,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是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和支持。宗教学校教育未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是一种特殊教育,《教育法》第八十二条作出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宗教事物条例》专门作出特别规定。

3.外国人在我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进行的传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1)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2)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3)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4)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5)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6)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7)散发宗教宣传品;

8)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6.国家对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规定。

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封建迷信活动。《刑法》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那些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违法犯罪的人,要坚决打击。对印刷、传播看相算命、抽签卜卦一类书籍、印刷品的,要严肃查处。

7.《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等涉及宗教的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涉及宗教的规定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宗教迷信。违反规定的,将给予特定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掉销经营许可证。

8.《教育法》中涉及宗教的规定。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9.《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涉及宗教的规定。

教育部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10.《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宗教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涉及宗教的规定。

第七条: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12.加强高校教育管理,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干预高校教育教学工作。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各高校党委在组织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及其他课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导作用,不断强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教育,让大学生接受正面教育、无神论教育。要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有机融入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建设,用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占领校园文化阵地,避免大学生受到宗教诱惑。要加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严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和宣扬有神论,严禁散布对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党和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的怀疑和不满。

13.禁止在校园内开展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

根据有关规定,除经批准的宗教院校外,各级各类学校一律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在学校成立带有宗教背景或宗教意图的社团组织,不得强迫、引诱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在校学生不准参加任何宗教团体组织的宗教活动和培训班,不得拉拢引诱其他不信教学生信仰宗教,不得开展各种包含宗教内容的集会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手机,QQ群等现代通讯手段进行宗教传播活动。

严禁外籍教师、外籍留学生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的活动。外籍教师不得利用上课之机向学生灌输宗教思想,进行有神论宣传,不得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一旦发现有传教行为的,要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劝阻、制止,对于顽固坚持的,要坚决做出解聘、退学处理。

14.如何警惕境内外反动、非法宗教的渗透。

宗教作为一种带有历史延续性的文化传统模式,具有非常强大的现实渗透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交往的扩大,境内外反动、非法宗教组织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国特别是大学生进行宗教渗透。对披着宗教外衣的人进行的违法犯罪和反动破坏活动,要引起我们的特别注意。同学们千万要提高警惕,切不可因一时好奇陷入反动宗教组织的陷阱。即使是合法的宗教,在校园内也是严禁成立任何宗教组织、举办任何宗教活动和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它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的;在社会上,一定不要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在宗教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的宗教活动和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它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你如果接到了散发或邮寄的宗教宣传品或参加宗教组织活动的邀请信,切不可轻易参加或将宗教宣传品在同学、朋友中散发,而应主动报告老师或学校保卫部门,并配合学校进行工作;我国原则上不允许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如果有人邀请你参加家庭宗教聚会,你应婉言谢绝。如果做到了以上几点,相信在大学期间你能够避开宗教问题对你学习的干扰,顺利完成大学学业。